中新網南京5月21日電 (田雯)21日下午,儲戶張菊花訴工商銀行揚中支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銀行無過失。除此之外,二審案件受理費74800元,由張菊花負擔。
  900萬元存款莫名轉走竟是“銀行工作人員”乾的
  2008年6月2日,浙江溫嶺人張菊花在江蘇揚中工行開戶並辦理了半年期的銀行儲蓄存款業務,將900萬元存入該行。存款到期後,張菊花去揚中工行提取存款時,發現900萬元存款已被該行營業部主任何衛華轉走。揚中工行拒絕按儲蓄合同償還張菊花存款及相應利息。2009年8月31日,張菊花向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揚中工行向其支付本金900萬元及相應的利息。
  鎮江中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6月2日,張菊花經鄭雲素介紹,與鄭雲素等人一同來到揚中工行,辦理了活期一本通存摺及牡丹靈通卡,張菊花本人設置了密碼,同時開通了網上銀行對外轉賬功能、電子商務功能,並申領了U盾,張菊花對上述業務簽名確認。
  據張菊花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陳述,其辦好手續後,好像是將卡交給了何衛華或是銀行裡面的人。
  當日辦好手續後,何衛華向張菊花出具了蓋有“中國工商銀行揚中市支行業務公章(2)”的承諾函和保管單。承諾函載明瞭存款人、賬號、金額,並對此存款作出承諾:“1、保證存款安全;2、在約定期限到期日憑活期存摺或保管單來揚中工行營業部支取本金;3、如若違反上述條款,揚中工行將承擔一切經濟責任。”該承諾函上何衛華簽了兩次名,並捺有手印,其餘簽名是當天為張菊花辦理存款業務的該行櫃員洪伯章。
  根據張菊花與何衛華之間的約定,張菊花在揚中工行的存款期限為半年,除揚中工行應支付正常活期存款利息外,張菊花還可享受月息2分的利率。存款期間,張菊花共計收到利息137萬元,其中從鄭雲素處收取利息100萬元,從何衛華處收取利息37萬元。
  然而,自2008年6月2日起至2008年12月21日止,何衛華用U盾通過網銀將張菊花賬戶中的900萬元陸續轉出,用於償還其個人債務。
  一審判決銀行無過失儲戶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在該案一審過程中,揚中市公安局根據揚中工行的舉報,以何衛華涉嫌詐騙一案立案偵查。鎮江中院於2009年11月17日將該案移送揚中市公安局。經過偵查,犯罪嫌疑人何衛華供述,其私刻“中國工商銀行揚中市支行業務公章(2)”並製作了虛假的銀行承諾函,在揚中工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後,騙取他人存款歸還債務。
  鎮江中院另查明,2008年5月7日,因何衛華2008年4月23日私自為客戶理財並違規出具擔保承諾書,行為嚴重違反了行規行紀,揚中工行與何衛華解除了勞動關係。同日,揚中工行向鎮江工行就上述解除勞動關係進行了請示,同日,鎮江工行予以批覆,同意揚中工行從即日起解除與何衛華簽訂的三年期勞動合同。2008年6月20日,鎮江工行作出關於給予何衛華行政開除處分的決定,給予何衛華行政開除處分。
  經審理,鎮江中院認為,張菊花與揚中工行之間的存款關係成立,但同時認定張菊花與何衛華存在借款關係,何衛華使用張菊花賬戶上的款項與揚中工行無任何關聯,揚中工行依法不應當承擔責任。故一審判決:駁回張菊花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4800元,鑒定費79000元,合計153800元,由張菊花負擔。張菊花不服,提起上訴。
  終審判決維持原判原告代理人訴銀行有偽造嫌疑
  張菊花的代理人鄭小平當天在開庭前接受採訪時表示,張菊花並沒有要求開通靈通卡、網銀轉賬等功能,是銀行工作人員私自開通的,因為張菊花手中的客戶留存單上,並沒有開通網上銀行的記載,而開戶銀行留存聯中卻標明開通網銀,領走U盾,本來一式三份的手續卻有明顯出入。因此要求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調取載明辦理業務內容的開戶申請書第三聯。
  對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開戶申請書第一頁、第二頁“客戶填寫”欄內,對於選擇辦理的業務種類,打“√”的選項均非張菊花本人筆跡,包括辦理存摺業務。但在第二頁上銀行已經打印了開通網上銀行及U盾的內容,並由張菊花在“客戶確認”欄內簽名確認。其持有的存摺上也明確打印有“已發放靈通卡”字樣。江蘇省高院也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調取該開戶申請書有關頁面的第三聯,該行表示沒有留存。
  鄭小平同時表示,當時辦理存款業務時,是被何衛華帶領到了該行的一辦公室內辦理的,何衛華當時既已不是該行員工,為何還能在銀行辦公區自由出入?因此,鄭小平懷疑,解除勞動合同一事系工行揚中支行與工行鎮江分行事後偽造的。
  對此,江蘇省高院認為,即便因揚中工行與何衛華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後未及時辦理手續,在一段時間內仍讓何衛華在該行擁有辦公室,存在造成張菊花認為何衛華仍是該行工作人員的可能,但是因為開戶申請書已經明確銀行工作人員無權保管銀行卡、存摺,故揚中工行上述行為與張菊花將銀行卡、U盾、密碼交給何衛華個人控制之間並無因果關係。
  最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揚中工行與張菊花之間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係,儲戶應盡到對自己的存摺、銀行卡、U盾及密碼妥善保管的義務。但是張菊花自己將與存摺相對應的銀行卡及密碼、U盾交由何衛華控制,實際是授權何衛華個人支配張菊花賬戶中的存款,造成存款被何衛華支取,揚中工行對此並無過錯。何衛華的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何衛華出具的保管單、承諾函對揚中工行沒有約束力。張菊花提供的證據及申請調取存款900萬元的流向,因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不予認定、准許。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二審案件受理費74800元,由張菊花負擔。(完)
(原標題:900萬元存款銀行內不翼而飛 六年懸案終宣判儲戶敗訴)
(編輯:SN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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